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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关于销售铁路的增值税问题!

浏览量:1427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22-02-24 11:59:27 分享:

问题描述



铁路属于哪类固定资产,2008年以前形成的铁路线适用于销售以前年度设备,按3%减按1%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铁路属于不动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已被《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所取代,后表中铁路属于“5.1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1030900道路 1030905铁路站线或1030906 铁路段管线”。
出售时能否适用简易计税,需要根据购入该项固定资产时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区分处理:(1)购入该固定资产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且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当时固定资产未纳入抵扣范围、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时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等,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购入该固定资产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自己没有抵扣,则出售时,不能适用简易计税,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注:根据财税〔2014〕57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注: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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