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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关于房地产开发预缴税费的问题

浏览量:1114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22-02-24 11:53:48 分享: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名称没有房地产,但是经营范围有房地产开发,我们现在主要开发的是工业厂房,要不要预缴增值税和按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业务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地位的不同,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征管界定的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业务,因此贵公司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印发):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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