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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关于出租汽车与停车场对外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浏览量:1486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22-02-24 11:52:04 分享: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今年出租闲置汽车,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停车场对外停车服务,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家回复



出租汽车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赁收入,适用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停车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停车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停车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注: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印发):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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