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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收洼地”虚开发票被抓!涉及辽宁、河南等地产业园区

浏览量:1232 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22-01-19 14:33:56 分享:
据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5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卢某某组成虚开犯罪团伙核心领导层,依托王某丁、洪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王某戊等人组成犯罪团伙的管理人员。由林某某、孙某某、王某己、张某丁、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徐某某、卢某甲、卢某乙、贾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徐某甲、安某某、董某甲、商某某、张某庚、马某某、樊某某等人(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环节的操作。

以王某甲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依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葛洲坝**(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虚开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以在大连市成立的大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百余户**系企业为分支虚开平台。以从社会不特定空壳企业以低税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部分市县区地方政府依托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辽宁省辽中区、法库县,河南兰考县、长葛县等地产业园区成立的数百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作为主体虚开平台或分支虚开平台的票源地。

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模式为王某甲等人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通过在当地产业园区虚构了巨额投资、建设废旧物资产业园区的事实,获得地方政府的高额财政补贴。园区企业以虚构向散户收购废旧物资的方式,向所在税务机关纳税,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园区企业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将已缴纳的部分税款索回,进而降低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在取得低成本的进项发票后,该犯罪团伙将园区企业虚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提供给核心企业或是通过**系企业提供给核心企业作为进项发票。

该犯罪团伙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在核心企业与利废企业签署购销合同后,由核心企业业务员寻找或由利废企业提供能够提供废旧物资的散户。在核心企业与散户达成交易意向后,核心企业将散户信息提供给**集团运营中心,在**集团运营中心相关人员的安排下,园区企业与核心企业进行对接。园区企业根据核心企业提供的散户信息,制作与散户之间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制作完毕后,园区企业将合同邮寄至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将与散户签署的合同签订后,转寄至园区企业(部分合同为**公司工作人员伪造)。散户按照核心企业的要求,将废旧物资送至利废企业,利废企业在收到废旧物资后,将货款转至核心企业账户。核心企业再将货款扣除1%上下不等的“点费”后转至园区企业,负责管理园区企业人员在扣除0.6%上下不等的“点费”后,将货款支付给散户。

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在**园区企业或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中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辽宁天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1.孔某某任职期间,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67,461,836.55元,进项税额403,499,177.87元,价税合计2,870,961,014.42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811,272,049.09元,销项税额453,504,452.58元,价税合计3,264,776,501.67元。

2.冯某某任职期间,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56,831,215.97元,进项税额84,473,092.32元,价税合计641,304,308.29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46,896,163.63元,销项税额243,356,235.74元,价税合计1,890,252,399.37元。

3. 耿某某在任职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72,415,690.69元,销项税额151,606,435.97元,价税合计1,224,022,126.66元。

4. 董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83,749,800.40元,销项税额157,854,173.15元,价税合计1,241,603,973.55元。

5. 王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191,755.88元,销项税额72,257,664.22元,价税合计571,449,420.10元。

6. 张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0,971,452.88元,销项税额98,457,078.87元,价税合计779,428,531.75元。

7. 张某甲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2,571,544.17元,销项税额57,411,380.71元,价税合计459,982,924.88元。

8. 杜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4,399,941.94元,销项税额37,757,874.47元,价税合计282,157,816.41元。

9. 李某某任期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1,218,565.92元,销项税额31,701,318.23元,价税合计262,919,884.15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耿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杜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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